根據《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第三條規定,外匯管理局備案通常需要5個工作日。具體備案方式如下:
地方性法規、自治州和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送國務院備案;部門規章將由國務院部門直接向國務院備案,而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共同制定的規章,則由組織此次制定的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將由相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送國務院備案;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規章將由該城市的人民政府向國務院備案,同時向相應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經濟特區的法規將由所在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