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包括工傷傷殘等級鑒定與護理等級鑒定。傷殘等級分為十個等級,最嚴重的是一級,最輕的是十級。護理等級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工傷護理等級x級可能沒有具體級別,但滿足護理等級的要求,一般對應工傷傷殘等級為一至四級中最嚴重的等級。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后,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相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這是確定工傷等級和后續護理治療的重要手段和證據。
首先,工傷傷殘等級不能與工傷護理等級劃等號。根據國家規定,工傷傷殘等級分為1至10級,其中1至4級表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5至6級表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至10級表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一般情況下,5至10級沒有護理等級的依賴,但也不排除特殊情況。
其次,并不是所有1至4級的工傷傷殘等級都會評定護理等級的依賴。一般情況下,只有1至4級的工傷傷殘等級才有可能評定護理等級的依賴,但不能機械地、片面地認為評定為1級傷殘的就需要完全護理依賴,評定為2級傷殘的就需要大部分護理依賴,評定為3至4級傷殘的就需要部分護理依賴,并享受相應的護理費待遇。例如,面部重度毀容評定為3級時,明顯不需要護理依賴。而對于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的情況,雖然評定為傷殘等級為4級,但如果不能自行移動,就需要部分護理依賴。因此,需要護理的情況通常發生在工傷傷殘等級為1至4級的范圍內,不是所有被評定為工傷傷殘1至4級的工傷職工都必須相應地需要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或部分護理依賴。因此,傷殘等級與是否需要護理依賴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關系,不能簡單地劃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