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進行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執業醫師資格并在執業醫師注冊機構注冊; 2. 具備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歷。其中,負責進行美容外科項目的醫師需要有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進行美容牙科項目的醫師需要有5年以上從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進行美容中醫科和美容皮膚科項目的醫師需要分別有3年以上從事中醫專業和皮膚病專業的臨床工作經歷; 3. 經過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并通過考核,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 4. 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