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營業執照 2. 健康證 3. 衛生許可證(先決條件) 4. 稅務登記證
對于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經執業醫師注冊機關注冊 2. 具有從事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歷。其中,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醫師應具有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牙科項目的醫師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中醫科和美容皮膚科項目的醫師分別應具有3年以上從事中醫專業和皮膚病專業臨床工作經歷。 3. 經過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并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 4. 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療機構增設醫療美容科目的,必須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按照規定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向登記注冊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開展醫療美容項目應當由登記機關指定的專業學會核準,并向登記機關備案。
根據《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美容醫療機構必須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并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開展執業活動。
從事醫療美容護理工作的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護士資格,并經護士注冊機關注冊 2. 具有兩年以上護理工作經歷 3. 經過醫療美容護理專業培訓或進修并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護理工作6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