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證的定義: 1.根據《食品安全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規,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公共場所服務、化妝品、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等專業生產、有毒、有害、放射性作業、幼托機構保育這五大行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擁有健康證。 2.健康檢查主要涉及的疾病為:痢疾、傷寒、活動期肺結核、皮膚病(傳染性)和其他有傳染性的疾病。如果查出患有這些疾病,則不得從事理發美容、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公共浴室等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需治愈后才可工作。 3.我國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實施新的《食品安全法》,7月20日又出臺《實施條例》,允許乙型肝炎病毒攜帶者從事食品行業。所以說,乙型肝炎病毒攜帶者也是可以合法辦理健康證的。 4.健康證檢查項目:常規內外科體格檢查;肝功能一項(ALT);大便培養(痢疾、傷寒桿菌),胸部透視。
辦理健康證的意義: 一、衛生監管部門定期開展對餐飲單位、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證持證情況專項整治工作。對無證上崗人員實施責令限期改正的行政處罰。執法人員要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寓服務于監督之中,耐心進行衛生法相關內容的宣傳教育。 二、為保證廣大消費者行使監督權,衛生監管部門應要求從事餐飲、理發、浴池等服務行業的人員在工作期間佩戴健康證。 三、經營者和服務人員要明確持證上崗的重要性,自覺主動地參加每年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
健康檢查: 健康檢查主要涉及的疾病為: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活動期肺結核、皮膚病和其他有礙健康的疾病。如果查出患有這些疾病,則不得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理發美容、公共浴室等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需等到治愈后才可以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