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物權受到侵害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以解決民間糾紛。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原告、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另外,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