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衛生部令19號,2002年5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醫生從事醫療美容工作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 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經執業醫師注冊機關注冊; 2. 有從事相關臨床工作經歷; 3. 要申請《醫療美容主診醫師資格證》必須得到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4. 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醫生需要具有6年以上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臨床工作經歷; 5. 負責實施美容牙科項目的醫生需要具有5年以上美容牙科或口腔科專業臨床工作經歷; 6. 負責實施美容中醫科和美容皮膚科項目的醫生分別需要具有3年以上中醫和皮膚病專業臨床工作經歷。
各省區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美容主診醫師資格的許可方法有所差異,有些需要認定,有些則需要考試。如果沒有美容醫師主診醫師資格證書的執業醫師,可以在美容主診醫師指導下開展工作。
對于護士來說,從事醫療美容工作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護士資格,經護士注冊機關注冊; 2. 有兩年以上護理工作經歷; 3. 經過醫療美容護理專業培訓或進修并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護理工作6個月以上。
簡單來說,護士只需要護士資格證,工作2年以上,完成醫療美容護理專業培訓或從事醫療美容臨床護理工作6個月以上即可從事醫療美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