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需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持有執業醫師資格并通過執業醫師注冊機關的注冊;2、具備從事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歷,且對于美容外科項目需要具備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而對美容牙科和美容中醫及美容皮膚科項目需分別具備5年以上從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專業臨床工作經歷和3年以上從事中醫專業或皮膚病專業臨床工作經歷;3、需要經過醫療美容專業的培訓或進修并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4、滿足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對于不滿足主診醫師條件的執業醫師,則可在主診醫師的指導下從事醫療美容臨床技術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