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銷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商品;
二、摻雜摻假、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變質的商品;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或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五、未經檢驗或偽造檢驗結果銷售商品;
六、虛假宣傳商品或服務;
七、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消費者的維權要求;
八、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人身自由;
九、其他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單處或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若沒有違法所得則罰款一萬元以下;情節嚴重者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